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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时间:2023-03-09 阅读量:1756
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判定标准。第二条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重大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判定标准所指电力设备设施范围为330千伏及以上电网设备设施,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的燃煤发电机组和水力发电机组、单套容量200兆瓦及以上的燃气发电机组、核电常规岛及核电厂配套输变电设施、容量300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场和光伏发电站;所指施工作业工程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特殊情形在具体条款中另行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隐患:(一)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以及直流控制保护系统参数、策略、定值计算和设定不正确;直流控保、直流配套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未按双重化配置。(二)特高压架空线路杆塔基础出现较大沉陷、严重开裂或显著上拔,塔身出现严重弯曲形变,导地线出现严重损伤、断股和腐蚀。(三)特高压变压器(换流变)乙炔、总烃等特征气体明显增高,内部存在严重局部放电,绝缘电阻和介损试验数据严重超标。(四)燃煤锅炉烟风道、除尘器、脱硝催化剂装置、渣仓、粉仓料斗(含灰斗)、输煤栈桥等重点设备设施的钢结构、支吊架、承重焊接部位总体强度不满足结构强度要求。(五)电力监控系统横向边界未部署专用隔离装置,或者调度数据网纵向边界未部署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生产控制大区非法外联。(六)《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坝特别重大、重大工程隐患;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贮灰场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七)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施工企业,所属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开展编、审、批或专家论证,开展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履行施工作业许可审批手续或无人监护。第五条 对其他严重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强制性标准,或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隐患,有关单位可参照重大隐患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判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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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2023 年电力安全监管重点任务》
时间:2023-03-09 阅读量:1747
2023 年电力安全监管重点任务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 要论述,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统筹发展和安全, 扎 实推进落实 《电力安全生产“十四五”行动计划》, 着力防范化解重大电力安全风险,高效开展电力安全专项监管和重点监管, 努 力提升安全监管效能, 不断加强电力应急管理, 持续推动电力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营造安全稳定的电力供应环境。二、基本目标杜绝重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责任事故、杜绝重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杜绝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垮坝漫坝事故, 确保电力系统 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保持电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三、重点任务(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准确领会和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对电力安全工作的新部署和新要求, 进一步增强做好电力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认识,筑牢电力安 全工作思想基础。2.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将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纳入各级党委(党组)学习计划和干部员工教育培训计划,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贯彻落实“三管 三必须”和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要求, 进一步落实地方电 力安全管理责任, 完善齐抓共管机制。3.加强电力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加强电力安全文化建设, 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聚焦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 深入研究电力安全生产面临的 新形势、新挑战, 提出应对举措。举办第三届电力安全管理和技 术论坛。组织开展电力安全监管培训。(二) 认真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4.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国家能源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和全国电力安委会作用,加强对电力安全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把关定向。 配合做好 2022 年度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全面落实考核反馈意见。精简高效开展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电力安全生产考核。5.全力做好电力供应保障。开展年度电网运行方式和电力供需形势分析, 做好迎峰度夏(冬)等重点时段电力安全保障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燃煤机组非计划和出力受阻停运监管,确保电力安全可靠供应。组织做好全国 “两会”、杭州亚运会、“一带一路” 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等重大活动保电和网络安全保障工作。6.推进能源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风险评估。 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制定能源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推进全面评估和专项评估工作,保障能源重大基础设施安全可靠运行。7.做好电力行业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统一部署,认真做好电力行业防汛抗旱工作, 组织开展防汛抗旱 督查检查,加强水电站大坝度汛安全监管。(三)防范化解重大电力安全风险8.做好电力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优化电力安全风险管控会议和风险管控周报等“季会周报”工作机制。 落实重大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和判定标准,组织开展宣贯和隐患报送工作,滚动调整重大隐患清单,强化重大隐患挂牌督办。9.加强大电网骨干网架安全监管。持续强化重要输变电设施安全风险管控, 发挥有关输电通道联合防控工作机制作用,组织 经验交流,协调重点、难点问题, 加强重大输电工程路径密集性 风险评估。通过宣传培训、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 督促电网企业 落实直流输电系统安全管理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加强与设备质量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部门的监管协同, 提升电力设备质量, 切实防范电力设备安全事故。10.加强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完善电网运行方式分析制度,形成覆盖全年、层次清晰、重点突出的电网运行方式分析机制。组织开展电化学储能、虚拟电厂、分布式光伏等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研究, 加强“源网荷储”安全共治。推进非常规电力系统 安全风险管控重点任务落实。11.推进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五年行动计划中期评估,持续推进电力行业网络安全“明目”“赋能”“强基”行动。加强网络安全态势感知能力建设,推进国家级电力网络安全靶场建设,组织开展年度攻防演练。修订行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网络安全监督管理技术支撑体系,推动量子计算、北斗、商用密码等在电力行业的应用。(四) 开展电力安全专项监管和重点监管12.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专项监管。 落实《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建立完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书面 报告制度。对电力企业落实二次系统安全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情况、二次系统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开展专项监管,印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专项监管报告》。13.开展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专项监管。制修订电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政策性文件,动态开展认定。对电力行业运营者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要求的有关情况开展专项监管,印发《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专项监管报告》。14.开展水电站大坝安全提升专项行动。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工作。对乙级注册大坝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电力企业开展极端事件后果分析, 制定强化大坝关键设 备管理措施, 按时高质量完成风险隐患整治工作。 督促指导电力企业加快推进大坝安全信息化建设, 按要求建立大坝安全在线监 控系统。专项行动持续 2 年时间,发布《水电站大坝安全提升专项行动总结报告》。15.开展海上风电施工安全专项监管。编写海上风电施工安全检查(督查)事项清单,细化安全监管要求。加强与地方应急、海事、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协调沟通,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做好海上风电质监工作。发布《海上风电施工安全和质量监督专项监管情况通报》。16.开展重要直流输电系统安全监管。在东北、华中区域对电力企业落实直流输电系统安全管理相关政策文件情况开展监管,印发《东北区域直流输电系统安全监管报告》《华中区域直流输电系统安全监管报告》。( 五 ) 持续提升安全监管工作效能17.健全电力安全监管规章制度体系。继续梳理完善电力安全监管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推进《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等 法规规章修订工作。18.加强电力安全监管执法。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监管执法指引》等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电力安全监管执法,加大力度打击惩治电力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每季度向全社会公布典型电力安全监管执法案例,发挥执法案例震慑警示作用。19.完善电力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建立事故分析监管研判机制,按月编制事故快报, 按年汇编统计全年事故情况, 针对性提出监管意见建议, 督促有关企业深入分析事故背后的体制机制、安全投入、教育培训等管理原因。20.深化事故“说清楚”机制。 以人身事故为重点, 由事故企业负责人在电力安全风险管控会议上“说清楚”,剖析事故原因, 督促电力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深度融入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全过程。(六)做好日常安全监管工作21.深化电力可靠性管理。修订印发《关于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意见》, 试点推广以可靠性为中心的设备检修策略研 究成果。开展全国电力可靠性数据自查、互查和专项检查,探索发电设备基于实时数据的可靠性指标系统,提升数据质量。22.加强施工安全监管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全国在建电力建设重点工程(水电、大型火电、抽水蓄能、特高压工程、大型风电光伏工程)开展“四不两直”施工安全及质量监督专项督查。做好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电力安全监管机制试点。推动电力建设施工领域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有关行业协会推进产业工人实名制平台开发建设应用。制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对电 力质监机构开展调研督导。23.加强煤电安全监管。深入分析煤电机组定位变化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研究煤电机组深度调峰安全评估标准规范。梳理全 国煤电机组设计寿命总体情况, 组织研究机组延寿安全评估标准 规范。继续推进煤电机组普遍性、家族性风险隐患整治。 督促电 力企业加强燃煤(生物质)电厂除尘器等设备设施缺陷隐患排查治理,继续推进公用燃煤电厂液氨重大危险源尿素替代改造工作。24.加强新能源发电安全监管。加强风电、光伏、小水电并网安全评价行业标准宣贯执行。研究制定新能源涉网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和流程。开展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排查专项行动“回头看”。25.加强电力行业防雷安全管理。研究推进电力行业防雷装置检测和雷电防护信息化推广应用,梳理电力工程建设、 生产运 行等阶段防雷管理工作。(七)加强电力应急管理26.加强电力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国家级应急基地和应急研究中心顶层规划设计, 统一基础功能、突出专业特色, 研究布局建设全国性基地。研究国家级电力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征集调用机制,进一步强化电力应急工作支撑体系。27.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演练电力系统互济和跨省区支援, 切实增强应对迎峰度夏等大负荷和自然灾害等极端情 况下的应对处置能力。28.推进电力应急管理基础工作。推进行业应急预案修编和预案体系完善工作。积极推进电力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定期开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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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3-03-09 阅读量:1705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能发安全规〔202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2年第50号),提升我国电力可靠性管理水平,保障电力可靠供应,更好服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电力可靠性管理是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的重要基础。电力供应事关经济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关系民生的大事。现阶段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电力需求持续增长,保障电力供应是电力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电力可靠性管理是电力生产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核心手段,基本任务是保障电力系统的充裕性和安全性,为保障电力供应发挥基础性作用。 电力可靠性管理是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进入新时代,人民追求美好生活对电力的需求已经从“用上电”变成“用好电”,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优化营商环境等民生工作决策部署也对电力可靠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和明确目标,电力可靠性管理已成为提升电力普遍服务水平、支撑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 电力可靠性管理是推动建设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国电力工业发生了巨大变化,电力体制改革全面提速,新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快速发展,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为有效应对新形势,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和实现“双碳”目标,需要进一步发挥电力可靠性管理的作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高质量发展。 二、完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 (一)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的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进一步厘清各自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工作内容、目标、流程和责任,加强监管人员力量配备,切实提升专业监管能力和效率。 (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定期组织对辖区内的电力可靠性进行评价、评估和预测,及时发布相关可靠性信息和指标。加大电力可靠性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指导电力企业排查治理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发现的风险和隐患,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瞒报、谎报电力可靠性信息的行为和造成严重影响的电力可靠性相关事件。 (三)省级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地方各级政府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全面组织落实国家乡村振兴、优化营商环境、电网升级改造等战略部署中的相关电力可靠性要求。加强电力供需管理,做好燃料库存、入库水量等的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理,科学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有序用电,保障电力可靠供应。扎实推动电力用户可靠性管理工作,监督指导重要电力用户排查治理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发现的风险和隐患。 (四)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电力可靠性管理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坚持统筹规划、统筹部署、统筹推进。要建立联席协调机制,定期分析、通报电力供需和电网运行情况,协调解决保障电力供应和电力系统稳定运行面临的问题,确保工作推动协调有力、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形成工作合力。 (五)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电力可靠性管理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查实后确存在提供虚假、隐瞒重要可靠性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照《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六十二条和相关规定处理,并纳入电力行业信用体系进行管理。 三、落实电力企业可靠性管理主体责任 (一)电力企业是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重要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电力可靠性管理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和电力行业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组织、制度、标准体系和工作流程,加强技术力量配备,推进科技创新和先进技术应用,切实提升电力可靠性管理水平。 (二)电力企业要建立电力可靠性全过程管理机制,加强专业协同,形成覆盖电力生产供应各环节的可靠性全过程管理机制。 (三)电力企业要建立重要电力设备分级管理制度,构建设备标准化管理流程,打通上下游信息共享渠道,强化设备缺陷特别是家族性缺陷的排查治理,建立电力企业在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检修维护、退役等环节的全寿命周期管理机制。鼓励各地区、各单位因地制宜开展差异化检修,探索开展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维修、以可靠性为中心的检修等设备检修模式,确保检修质量和效率,严防设备“带病运行”。 (四)电网企业要优化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做好电力供需分析和生产运行调度,强化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优化运行调度,确保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发电企业要加强燃料、蓄水管控及风电、光伏发电等功率预测,强化涉网安全管理,科学实施机组深度调峰灵活性改造,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减少非计划停运。电网企业要加大城乡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升供电服务和民生用电保障能力。 (五)供电企业要指导电力用户安全用电、可靠用电,消除设备和涉网安全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按规定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应的供电电源,指导和督促重要用户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四、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电力可靠性管理 (一)鼓励电力设备制造企业按照国家质量发展规划和要求,加强与电力企业的信息共享和协调管控,加大科技创新和产品开发力度,加强产品可靠性设计、试验及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从制造源头提升设备可靠性水平。 (二)鼓励电力企业、科研单位和电力用户等根据电力规划、建设、生产、供应、使用和设备制造等工作需要,研究、开发和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可追溯性,经实践检验后推广应用。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政府部门和相关电力企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奖励。 (三)发挥行业协会、科研单位、技术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技术优势,积极参与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加强电力可靠性数据分析、应用和推广,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增强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 (一)电力可靠性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家能源局建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全国范围内电力可靠性信息注册、报送、分析、评价、应用、核查等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布电力可靠性数据信息。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信息分析、发布和核查。 (二)电力企业应根据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通过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1.每月8 日前报送上月火力发电机组主要设备、核电机组、水力发电机组、输变电设备、直流输电系统以及供电系统用户可靠性信息; 2.每季度首月12 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发电机组辅助设备、风力发电场和太阳能发电站的可靠性信息。 (三)电力企业应每年对自身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发生的电力可靠性事件和相关生产运行、技术管理情况进行分析,于每年2 月15 日前将上一年度电力可靠性管理和技术分析报告报送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级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中央电力企业总部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国家能源局。 (四)省级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每年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供应情况、电力系统运行情况和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对下一年的电力供应趋势、电网安全风险辨识、电网运行方式安排等情况进行预测预判,于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电力系统可靠性的评估分析和本年度的预测预判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级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中央电网企业总部于每年2月份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能安全〔2015〕208号)同时废止。 国家能源局 2023年2月14日